碳交易的三種機制及兩種型態
為達到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》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,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:
1、清潔發展機制(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,CDM)
2、聯合履行(Joint Implementation,JI)
3、排放交易(Emissions Trade,ET)
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,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,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。
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二條規范的“清潔發展機制”針對附件一國家(開發中國家)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。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,并從中獲益;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“排放減量權證”(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),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。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于第17/Cp.7號決定“執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”。
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六條規范的“聯合履行”,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“監督委員會”監督下,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,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“排放減量單位”。聯合履行詳細規定于第16/Cp.7號決定“執行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六條的指南”。
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七條規范的“排放交易”,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,進行包括“排放減量單位”、“排放減量權證”、“分配數量單位”、“清除單位”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。“排放交易”詳細規定于第18/Cp.7號決定“《京都議定書》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、規則和指南”。預計在2007年起,“排放交易”將在“國際交易日志”(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)機制下進行。
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,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:
配額型交易(Allowance-based transactions):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,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“歐盟排放配額”(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,EUAs)交易,主要是被《京都議定書》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,通常是現貨交易。
項目型交易(Project-based transactions):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,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“排放減量權證”、聯合履行機制下的“排放減量單位”,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,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。